水利法
第19-1條
水權人交換使用全部或一部分引水量者,應由雙方訂定換水契約,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但交換使用時間超過三年者,應由雙方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11.二水權人訂定換水契約,其交換使用時間超過幾年時,應由雙方辦理水權變更登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