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項立法有違憲之虞?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訴訟二審終結
(B)藥事法規定,藥商廣告事前須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C)冤獄賠償法規定,僅以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未能衡量其情節是否重大,即不得請求賠償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交通違規事件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者,僅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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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1), C(3224), D(370), E(0) #133421
統計: A(26), B(71), C(3224), D(370), E(0) #133421
詳解 (共 4 筆)
#476792
釋字第 487 號
冤獄賠償法為國家賠償責任之特別立法,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立法機關據此有制定有關國家賠償法律之義務,而此等法律對人民請求各類國家賠償要件之規定,並應符合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刑事被告之羈押,係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於被告受有罪判決確定前,拘束其身體自由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乃對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嚴重限制,故因羈押而生之冤獄賠償,尤須尊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精神。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前段,僅以受害人之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由,剝奪其請求賠償之權利,未能以其情節是否重大,有無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為衡量標準,與前述憲法意旨未盡相符。上開法律第二條第二款與本解釋不合部分,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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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128
釋字第 418 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於訴訟救濟,究應循普通訴訟程序抑依行政訴訟程序為之,則由立法機關依職權衡酌訴訟案件之性質及既有訴訟制度之功能等而為設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受處分人因交通違規事件,不服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對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此項程序,既已給予當事人申辯及提出證據之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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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577
有違憲之虞:
冤獄賠償法規定,僅以受害人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未能衡量其情節是否重大,即不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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