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緊急救護法規定,有關消防機關執行之緊急救護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阿摩線上測驗
檢舉 | |||
小紀 大二下 (2024/05/24): 緊急救護辦法 第 4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
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負責。
緊急傷病患或利害關係人得向運送之消防機關申請救護服務證明。
前項證明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5 條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第 6 條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治,並向當地警察機關查明身分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 檢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