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保險人在保險契約上的給付義務,為保險金給付之責任,此係以保險事故發生為 前提;若無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損害,則保險人即無負擔此一給付義 務,亦無需返還保險費。請問此項保險人契約義務之學理基礎,應為以下何者?
(A)主力近因原則
(B)合理期待原則
(C) 危險承擔理論
(D) 金錢給付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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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60), C(736), D(53), E(0) #2670205

詳解 (共 2 筆)

#5592378

根據葉啟洲教授保險法第6版第251頁,寫到保險人此一危險承擔之義務,即具體化為填補被保險人所受損失的義務。因此保險人自契約成立時起,即已持續地承擔被保險人的危險。故不論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均不影響保險人是否履行契約上義務之認定。危險承擔說明顯較能合理說明保險契約上的相互義務關係。故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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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葉啟洲教授保險法第6版第250頁,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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