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原則上,業務項目僅含代理收付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辦理買賣外幣業務的台灣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A)十億元
(B)五億元
(C)三億元
(D)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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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897), C(1907), D(715), E(0) #3344693
統計: A(161), B(897), C(1907), D(715), E(0) #3344693
詳解 (共 4 筆)
#6360833
根據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第 9 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第 4 條
第 9 條
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二、未經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業務者,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三億元。
第 4 條
電子支付機構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主管機關依下列所定範圍分別許可:
一、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
二、收受儲值款項。
三、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
四、辦理與前三款業務有關之買賣外國貨幣及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以下合稱外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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