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受託銀行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基金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貳、信託契約應記載及禁止記載事項
受託銀行辦理本項業務應先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依信託法、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事項。
二、與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重要權益相關事項。
三、有關信託財產獨立性之事項。
四、有關受託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忠實義務等事項。
信託契約禁止記載下列事項:
一、保本保息之約定。
二、不得以其他約定排除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之效力。如記載非屬信託財產之債務可與信託財產相互抵銷、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受託人責任之排除等。
11.客戶與銀行簽訂信託契約,約定將信託資金運用於境外基金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