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憲法法庭審理案件有關審判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如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二人均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大法官推選之
(B)如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二人均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
(C)如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因故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D)審判長由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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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8), B(276), C(63), D(135), E(0) #2919713
統計: A(1498), B(276), C(63), D(135), E(0) #2919713
詳解 (共 8 筆)
#5491114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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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589
(A) 如司法院院長與副院長二人均不能擔任審判長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大法官推選之。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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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057
憲法訴訟法 第二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
- 第 二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三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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