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所謂「警察補充性原則」之內涵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其目的係為落實行政一..-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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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myan 高三下 (2020/07/01)
https://www.tpc.moj.gov.tw/media/77633/8829403289.pdf 新興之危害,非必屬警察任務範圍,本應 由各該任務機關自行處理。但實務上, 一般民 眾遇有危害,多求助警察;抑且各該任務機關, 非如警察接近民眾且二十四小時服勤, 遇有危 害必俟其到場處理,殆屬不可能,且有些危害 之制止或排除,間不容髮,各該任務勢難克竟全功。 為維持行政之一致性,並填補人權保障 之闕漏,宜由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 時制止或排除者, 依法請求警察適時補充介入 協助,爰參考德國聯邦與各邦統一警察法標準 草案第 1 條 a 之規定, 於本條第 2 項予以明定 |
1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1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8 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1 項 為概括性條款。)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8 條 第 2 項 為警察補充性原則。) I.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II.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