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113 年 12 月 31 日修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該辦法僅適用於教保員
(B) 事假、家庭照顧假,得以時計;婚假則應至少半日
(C) 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參加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給予公假
(D) 經主管同意,於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每週在 8 小時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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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74), C(54), D(261), E(0) #3903601
統計: A(36), B(174), C(54), D(261), E(0) #3903601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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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528
11.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113 年 12 月 31 日修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該辦法僅適用於教保員公立幼兒園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
(B) 事假、家庭照顧假,得以時計;婚假則應至少半日 時計,只有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C) 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參加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給予公假 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
(D) 經主管同意,於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每週在 8 小時以內
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
| 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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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6588
| 法規名稱: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 |
|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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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立幼兒園,指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下列幼兒園: 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 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 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 本辦法所稱教保服務人員,指依本條例第三條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條第五款所定服務於公立幼兒園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A) ㅤㅤ
第 4 條
教保服務人員之事假、家庭照顧假、病假、生理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婚假、喪假、休假或慰勞假,得以時計;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者,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B) ㅤㅤ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 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之事務工作。 五、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與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或研習,每週在八小時以內。(D) 六、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參加與職務有關之全時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七、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但不包括直轄市、縣(市)教師甄試、教保服務人員甄選或公職考試。(C) 八、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其舉辦之活動。 九、應國內、外機關、團體、學校或幼兒園邀請,經幼兒園或學校同意,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 十、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或答辯。 十一、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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