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司法警察詢問證人,請選出最正確者:
(A)已訂婚但尚未結婚之證人,得拒絕證言
(B)《證人保護法》不適用於民事案件,但適用於所有的刑事案件
(C)證人之個人意見亦應詳細記錄,以協助發掘真相
(D)由於與警詢犯嫌之性質不同,因此得不必全程連續錄音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28), B(54), C(196), D(16), E(0) #2882935
統計: A(728), B(54), C(196), D(16), E(0) #2882935
詳解 (共 4 筆)
#5601884
本法所稱刑事案件,以下列各款所列之罪為限: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六、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罪。
七、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八、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之罪。
十一、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二、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
十四、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五條或第十七條之罪。
十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六、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之罪。
十七、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五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罪。
1
0
#5601885
原則上,證人應就其親身經歷體驗之過去客觀事實加以陳述,以避免個人偏見或錯誤臆測之危險。惟證人或係依據其實際經歷體驗之事實為基礎所陳述之意見或推測之事實,以非單純之個人意見,亦非單純之臆測,則例外賦予證據能力。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