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在下列那一個狀況下, 教育人員具有24小時内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之義務?①被施打毒品②被猥褻 ③遭受身體虐待④父母獨留8歲孩童在家玩樂⑤擔任色情場所之侍應
(A)①②③④⑤
(B)①②③④
(C)①②③⑤
(D)②③④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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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3), B(22), C(511), D(4), E(0) #1561957

詳解 (共 5 筆)

#2059268
(X) ④父母獨留8歲孩童在家玩樂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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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6018
第 51 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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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019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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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140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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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030
法條太長 只放重點的幾條~(主要通報看53條,細節在其他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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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47 條 
1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5)
2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3 第一項場所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4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
 
(第48條省略)
 
第 49 條 
1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3)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2)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2 前項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九十七條規定裁罰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裁罰資料,供政府機關(構)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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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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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52 條 
1 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之申請或經其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一、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或從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禁止從事之工作,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禁止而無效果。
二、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
2 前項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所必要之生活費、衛生保健費、學雜費、代收代辦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由扶養義務人負擔;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 53 條
1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選項(1)被施打毒品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選項(5)擔任色情場所之適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選項(2)被猥褻、選項(3)遭受身體虐待
四、有五十一條之情形。是六歲以下孩童獨留所以選項(4)不能選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2 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各款案件後,應提出調查報告。
5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提出第四項調查報告前,得對兒童及少年進行訪視。訪視顯有困難或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7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調查與其作業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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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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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8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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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暴 類型 (複選) □兒少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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