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傷害罪及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於一審法院審理時,告訴人對甲傷害罪部分 撤回告訴,竊盜罪部分,法院認罪證不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B)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C)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並於無罪判決之理由中,為傷害部分不受理之諭知
(D)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亦應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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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24), C(81), D(4), E(0) #3891900

詳解 (共 4 筆)

#7416199
「不另為無罪/不受理之諭知」的適用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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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793
這題官方標準答案是 (A) 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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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才用「不另為諭知」?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的核心邏輯:
  • 必須有「一邊有罪」:
    「不另為諭知」的唯一目的,是因為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在法律上只能宣告一個主刑(有罪判決)。如果其中一部分成立有罪,為了維持主文「一罪宣告」的完整性,另外不成立的部分(無罪或不受理)才必須退到判決理由中,去寫「不另為無罪/不受理之諭知」。
  • 如果「兩邊都沒罪」(無罪 + 不受理):
    本題的狀況是:竊盜罪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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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害罪部分撤回告訴「不受理」。既然完全沒有任何一部分需要宣告科刑(有罪),主文就沒有「維持單一罪刑宣告」的壓力。
  • 實務處理:
    既然沒有人是有罪的,法院就必須在主文各別、同時交代清楚。因此,主文必須同時宣告:「竊盜部分無罪,傷害部分不受理」。

口訣公式
國考遇到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牽連犯/連續犯)的判決主文題:
  1. 「有罪」 + 「無罪/不受理」 \(\rightarrow \) 主文寫有罪,理由寫不另為諭知。
  2. 「無罪」 + 「不受理」 \(\rightarrow \) 兩邊都沒罪,主文通通要寫出來(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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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8616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的意思
被告被起訴多個罪名,但這些罪名在法律上被視為「同一件事」(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例如想像競合犯)。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中一罪成立有罪,另一罪證據不足本應判無罪;但因為兩者本於同一行為,若同時下達「一個有罪、一個無罪」的判決主文會產生矛盾,因此主文只宣告有罪,並在判決「理由欄」說明不另外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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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444

為何不是B?

想像競合不是裁判上一罪嗎?

「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關係時,若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並諭知有罪,另一部分本應不受理或無罪的部分,不需要在主文另外諭知不受理,僅須在判決理由欄內說明即可。

法院會在判決理由欄中說明「此部分與有罪(或主文之無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或不受理)之諭知」,不會在主文多占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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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520949
未解鎖
第11題|想像競合+撤回告訴+另一罪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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