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傷害罪及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於一審法院審理時,告訴人對甲傷害罪部分 撤回告訴,竊盜罪部分,法院認罪證不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B)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C)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並於無罪判決之理由中,為傷害部分不受理之諭知
(D)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亦應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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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6), C(28), D(1), E(0) #3891900

詳解 (共 1 筆)

#7395444

為何不是B?

想像競合不是裁判上一罪嗎?

「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關係時,若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並諭知有罪,另一部分本應不受理或無罪的部分,不需要在主文另外諭知不受理,僅須在判決理由欄內說明即可。

法院會在判決理由欄中說明「此部分與有罪(或主文之無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或不受理)之諭知」,不會在主文多占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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