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雙方當事人依自由意願下,請第三人來出面協調,而經由雙方當事人同意下,所為的調解書,調解成立對雙方才有拘束力。 仲裁:是當事人雙方選定仲裁人後,交由該第三人判斷之後所作成的仲裁判斷書,縱使該仲裁人所作的意見書,當事人不服,只能提起仲裁異議之訴,否則該仲裁原則上並不會因為雙方或一方反對而失效。資料來源: 天秤座法律網調停:使雙方糾紛消除。 如兩個同學的吵架,由老師調停
仲裁與調解都是透過當事人遴選由他們所信賴的公正第三人解決紛爭的方法。二者在結果上最大的區別是,在仲裁,仲裁人作出之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但在調解,調解人所作建議對當事人並沒有拘束力,當事人可以決定是否接受調解人所提解決的建議。資料來源:http://www.arbitration.org.tw/qa01.php(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調解 v.s. 仲裁
調解:第三方介入。
仲裁:第三方解決,且第三方的解決方案有法律效約束力和強制力。
11.由第三方來解決勞資雙方的爭議,而該第三方的解決方案具有法律的約束力與強制力..-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