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乙本於同一買賣契約而互負債務,甲於乙未為對待給付
前,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權利為何?
(A)債務清償請求權
(B)先訴抗辯權
(C)債權保全之請求權
(D)同時履行抗辯權
(出處:民法第 264 條)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2), B(170), C(301), D(4826), E(0) #1776095
統計: A(862), B(170), C(301), D(4826), E(0) #1776095
詳解 (共 3 筆)
#4227008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
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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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8512
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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