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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甲地政事務所因錯誤將非其轄區之土地予以登記,此登記之法律效力為何?
(A)無效
(B)違法得撤銷
(C)有瑕疵但可補正
(D)微量瑕疵不影響其效力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Shian Jian Wa 高三下 (2011/11/15)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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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黃咪咪 大二下 (2018/06/02)

行程法111: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無效!

12F
芹(公職社工師已上榜) 大二下 (2021/08/27)

本題目故意用「土地」要混淆的。

簡單統整

本題目提到甲地政事務所因錯誤將非其轄區之土地予以登記,其實可以直接把土地兩個字遮起來不看(因為此處之土地,其實可以直接替換成各種業務的名目!),簡單來講就是甲地政事務所做了不是他轄區內應該做的事,也就是違背法規專屬管轄或缺乏事務權限,根據行程法111,無效。

6F提到的違背「土地管轄」,這裡的土地,實質上的意思不是真的在講「一塊地」的那種土地,而是指「行政區域」,例如:台南的警察跑到高雄開單→原則上是「得撤銷」,警察確實有開單的權力,但問題是你跑到別人的範圍去了,這時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但如果高雄也決定要開一樣的單,那這個處分就可以直接轉換,不須撤銷又重做一次。

再補充考題曾出現的陷阱,若是題目說是「違背土地專屬管轄」,這時候重點還是要放在「違背『專屬』管轄」所以是無效喔~

有錯歡迎糾正!

1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11.甲地政事務所因錯誤將非其轄區之土地予以登記,此登記之法律效力為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