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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臺灣銀行 企金業務人員 綜合科目【含:(1)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2)授信及外匯專業能力】#64492 |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臺灣銀行 企金業務人員 綜合科目【含:(1)會計學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票據法概要、銀行法概要(2)授信及外匯專業能力】#64492

年份:106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11.甲簽發本票予乙作為購買手機的價金,但手機有重大瑕疵,事後乙將該票背書予不知情之供貨商丙,丙向甲提示票 據,此時甲可否依乙交付之物有瑕疵而拒絕付款?
(A)可以,因為丙非善意執票人
(B)不可以,因為丙為善意第三執票人
(C)可以,因為甲有物的抗辯,可對抗善意第三執票人丙
(D)不可以,因為甲沒有任何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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