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7條(債權★★★★★)...
民法第297條
Ⅰ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甲銀行)或【受讓人】(丙資產管理公司)【通知債務人】(乙),【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Ⅱ受讓人(丙資產管理公司)將讓與人(甲銀行)【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之讓與未轉達當事人前移轉效力推定效力未定
11.甲銀行將乙之呆帳讓與給丙資產管理公司,則於何時對乙發生債權移轉之效力?(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