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縣(市)議員得兼任下列何種職務?
(A)私人公司董事
(B)公務員
(C)學校專任教師
(D)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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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2), B(78), C(545), D(66), E(1) #131980
統計: A(1672), B(78), C(545), D(66), E(1) #131980
詳解 (共 2 筆)
#118029
現行教育法規、地方制度法規實務之見解已經認為:直轄市、縣市議員等地方民代,不得兼任各該直轄市、
縣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或於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中兼任委員,
因為依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這些法定職務仍會具備「行政機關」(或準行政機關)之法律地位,
而屬「政府職務或名義」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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