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藥師執行藥品鑑定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應作成鑑定書 (B)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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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ersgustavo 國一上 (2016/06/27)
藥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的條文 過去的條文 說明 第八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品鑑定業務,應作成鑑定書,載明下列事項,由藥師簽章: 一、藥師姓名、地址、藥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其屬委託鑑定者,並應載明委託人姓名、住所。二、藥品名稱、成分、含量、劑量、劑型、包裝、數量。三、取量及賸餘數量。四、鑑定方法。五、鑑定結果或情形。六、鑑定日期。 第十三條 藥師執行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藥品鑑定業務,應作成鑑定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藥師簽章。 一、藥師姓名、地址、藥師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其屬委託鑑定者,並應載明委託人姓.....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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