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違反消防法第15之1規定,有列情形之一者,處負責人及行為人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末
改善者,得连續處罰或選予停業處分:
(A)未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热水器及配管之安装,罰鍰1萬元至5萬元。
(B)違反所定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装標準從事安装工作者,罰缓3千元至1萬5千元。
(C)違反或逾越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装業之營業登記事項而營業者,罰缓3千元至1萬5千元。
(D)未用領有合格證照者從事熱水器及配管之安装,罰3千元至1萬5千元。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42-1 條違反第十五條之一,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