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主管機關得撤銷期貨交易契約之情形何者不正確?
(A)有被操縱或壟斷之虞
(B)喪失經濟效益
(C)不符公共利益
(D)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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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1), B(104), C(61), D(291), E(0) #2772076
統計: A(531), B(104), C(61), D(291), E(0) #2772076
詳解 (共 3 筆)
#5289731
期貨交易法 第十一條(契約撤銷之情形)
期貨交易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
一、喪失經濟效益。
二、不符公共利益。
三、經期貨交易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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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1792
第 96 條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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