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若查獲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為杜絕洗錢犯罪行為,應如何處理?
(A)處以行政罰鍰
(B)依民事侵權求償
(C)準用不當得利規定
(D)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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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9), C(171), D(1885), E(0) #3176920

詳解 (共 3 筆)

#5987206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EN
第 18 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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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992
洗錢防制第十八條引進擴大沒收制度洗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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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4373
民國113年07月31日修法
第25條第一項
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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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632344
未解鎖
洗錢防制法第 18 條 犯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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