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若查獲來源不明之不法財產時,為杜絕洗錢犯罪行為,應如何處理?
(A)處以行政罰鍰
(B)依民事侵權求償
(C)準用不當得利規定
(D)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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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11), C(305), D(3131), E(0) #1974339
統計: A(82), B(11), C(305), D(3131), E(0) #1974339
詳解 (共 4 筆)
#4358438
第 18 條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
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
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
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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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3008
105年修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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