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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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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餐貨服務:民法概要#7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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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餐貨服務:民法概要#71280 |
科目:
鐵路◆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餐貨服務:民法概要#71280
年份:
107年
科目:
鐵路◆民法概要
11.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其效果 為:
(A)買受人一遲延,出賣人即可要求付清全部尾款
(B)買受人須連續遲付二期,出賣人才能要求付清全部尾款
(C)買受人遲付之價額須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出賣人才能要求付清全部尾款
(D)該條款無效,買受人仍可主張享受分期付款權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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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katern
2018/08/23
私人筆記#991068
未解鎖
第 389 條 分期付...
(共 1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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