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其效果為:
(A)買受人一遲延,出賣人即可要求付清全部尾款
(B)買受人須連續遲付二期,出賣人才能要求付清全部尾款
(C)買受人遲付之價額須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出賣人才能要求付清全部尾款
(D)該條款無效,買受人仍可主張享受分期付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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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94), C(607), D(51), E(0) #185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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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986
第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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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4972
389 條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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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907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出賣人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反之

 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出賣人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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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544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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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422
這條文在立法的時候不知道在想啥?怎麼反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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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88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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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9 條   分期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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