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合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營利為目的
(B)有權利能力
(C)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
(D)合夥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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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03), C(71), D(412), E(0) #1852328

詳解 (共 3 筆)

#2969006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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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3496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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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6555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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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988498
未解鎖
第 667 條   稱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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