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丙、丁、戊共有A屋,各有應有部分1/5。甲、乙、丙、丁、戊對於A屋,未 訂立分管契約。關於A屋出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戊任一人均得出租A屋
(B)至少應有共有人2人同意,才可出租A屋
(C)至少應有共有人3人同意,才可出租A屋
(D)甲、乙、丙、丁、戊須全部同意,才出租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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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 C(405), D(130), E(0) #1852335
統計: A(42), B(7), C(405), D(130), E(0) #1852335
詳解 (共 3 筆)
#3033921
| 第 820 條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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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9241
Nina大:
處分行為為物權行為,即有將自己所有權物轉移於他人所有之意思表示,
而出租並沒有將自己之物轉移給他人的意思,僅將自己之物依契約使承租人占有而已,所有權仍為出租人所有。
因此租賃契約為債權行為並非物權處分行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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