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乙、丙、丁、戊共有A屋,各有應有部分1/5。甲、乙、丙、丁、戊對於A屋,未
訂立分管契約。關於A屋出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戊任一人均得出租A屋
(B)至少應有共有人2人同意,才可出租A屋
(C)至少應有共有人3人同意,才可出租A屋
(D)甲、乙、丙、丁、戊須全部同意,才出租A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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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6), C(606), D(219), E(0) #1850014
統計: A(62), B(6), C(606), D(219), E(0) #1850014
詳解 (共 3 筆)
#2996190
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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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3656
本題出租是屬於管理行為
如何使用收益是屬於管理
管理屬於大觀念,管理的內容涉及如何使用收益
因為是分別共有(有應有部分)
所以每個人是可以對於自己應有部分為使用收益
而本題是對於A屋整個出租
涉及對於共有物管理的問題
管理法條在820原則上是人數過半例外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
(A)A屋整個出租會涉及共有物的管理—820條
(B人數要過半才可以所以至少要三個人
(C)是對的
(D)全部同意的話是處分才需要
而出租是管理所以不需要全部同意
補充:
原則上處分依照819需要全體同意
但土地法34-1特別規定,有多數決的適用(有償的處分例如所有權移轉或是用益物權的設定)
毋需全體同意多數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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