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 益,並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型態,是指:
(A)顯名合夥
(B)外部合夥
(C)有限合夥
(D)隱名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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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3), C(239), D(714), E(0) #185002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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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0條(隱名合夥)  稱隱名合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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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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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968
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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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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