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締約上過失,當事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範圍為何?
(A)信賴利益
(B)履行利益
(C)固有利益
(D)契約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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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 B(87), C(25), D(99), E(0) #1850020

詳解 (共 1 筆)

#2996195

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之責任)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可知其損害賠償係指信賴利益損害賠償,然履行利益損害賠償可否主張,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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