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國向他國宣戰之程序為:
(A)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總統宣布
(B)總統宣布-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追認
(C)總統宣布-行政院會議議決-國防部議決
(D)國防部議決-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宣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2), B(87), C(7), D(65), E(0) #875460
統計: A(292), B(87), C(7), D(65), E(0) #875460
詳解 (共 3 筆)
#1856070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
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13
0
#4634739
憲法上的開戰權,由參謀總長會同國防部長後,向行政院長報告。行政院長依情勢做成開戰決議,交付立院通過議案。最終由總統發佈開戰命令。
總統有最終法令條約宣布權
議案的提出,權責在行政院
議案的表決,權責在立法院
憲法第58 條
憲法第58 條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憲法第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