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向他國宣戰之程序為:
(A)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議決-總統宣布
(B)總統宣布-行政院會議議決-國防部議決
(C)總統宣布-行政院會議議決-立法院追認
(D)國防部議決-行政院會議議決-總統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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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3), B(41), C(318), D(199), E(0) #193849
統計: A(973), B(41), C(318), D(199), E(0) #193849
詳解 (共 2 筆)
#225068
憲法上的開戰權,由參謀總長會同國防部長後,向行政院長報告。行政院長依情勢做成開戰決議,交付立院通過議案。最終由總統發佈開戰命令。
也就是說,總統有最終的法令條約宣布權,按議案的提出,權責在行政院。議案的表決,權責在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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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703
憲法第58 條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憲法第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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