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生物科技公司於 2020 年 1 月 30 日首次在美國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後,計劃也 在台灣提出申請並主張美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優先權,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優先權日起 12 個月內提出申請,可主張優先權;
(B)應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 提出申請,可主張優先權;
(C)應於 2020 年 12 月 30 日前提出申請,可主張優先 權;
(D)優先權日起 6 個月內提出申請,可主張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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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 B(9), C(6), D(62), E(0) #3045182

詳解 (共 1 筆)

#5794190

(2)期間限制: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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