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無著郵件內裝物品係得為買賣標的者,其得為先行變賣之條件,下列何者錯誤?
(A)其性質不能久存者
(B)其性質易於腐壞者
(C)其數量有消減之虞者
(D)其封裝不符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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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8), C(93), D(2391), E(0) #933387

詳解 (共 1 筆)

#2564885

郵件處理規則第五十九條

無著郵件,由中華郵政公司指定之郵局拆閱處理,能獲知寄件人地址者,即將原件裝入特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文件或物品係無價值或不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一個月後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二、內裝文件或物品係有價值或得為買賣標的者,自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無人認領者,即變賣之;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行變賣,並將價款保存至郵件交寄日起滿三年為止。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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