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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繳月繳保險費逾期未繳之寬限期
(A)催告日 30 日內
(B)交付日 30 日內
(C)催告日隔日 30 日內
(D)
交付日隔日 OO 日(不得低於 30 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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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6), C(23), D(110), E(0) #1923670
統計: A(17), B(16), C(23), D(110), E(0) #1923670
詳解 (共 1 筆)
#6241960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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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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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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