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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遷入登記,所繳驗之房屋證明文件,下列何者為非?
(A)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
(B)建物權狀。
(C)最近一期已完稅之地價稅單。
(D)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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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83), C(456), D(204), E(0) #1505397
統計: A(44), B(183), C(456), D(204), E(0) #1505397
詳解 (共 2 筆)
#2484845
六、為嚴密戶籍登記管理,凡人民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本人如為遷入地之房屋所有權人,未攜帶房屋證明文件欲單獨立戶,由戶政事務所人員依職權查詢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查詢系統,如確為房屋所有權人得免附繳房屋證明文件。)。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已完稅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5.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七、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逕為(遷出)登記。
八、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
資料來源:戶政服務網
http://www.ris.ntpc.gov.tw/faq/?type_id=10242&parent_id=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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