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法辦理不動產糾紛案件,得依所轄之行政區域分設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幾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分別依規派兼或遴聘之。(A)5(B)7(C)9(D)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