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依管理外匯條例之規定,應辦理外匯交易之申報,卻故意申報不實或不為申報者,處 罰如下:
(A)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與外匯等值以下之罰金
(D)由海關當場與已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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