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3.甲搶奪乙之錢包,於得手後欲逃跑之際,為路人丙發見,丙乃追捕甲,甲為求脫免被丙逮捕,當場毆傷丙,致丙受有普通傷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搶奪罪與普通傷害罪之數罪併罰
(B)甲成立搶奪罪與普通傷害罪之牽連犯
(C)甲成立加重搶奪罪
(D)甲成立準強盜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5), B(13), C(26), D(590), E(0) #268846
統計: A(185), B(13), C(26), D(590), E(0) #268846
詳解 (共 3 筆)
#1419173
第 329 條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17
0
#7324919
釋字630號解釋:查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準強盜罪之規定,將竊盜或搶奪之行為人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強暴、脅迫之行為,視為施強暴、脅迫使人不能抗拒而取走財物之強盜行為,乃因準強盜罪之取財行為與施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雖與強盜罪相反,卻有時空之緊密連接關係,以致竊盜或搶奪故意與施強暴、脅迫之故意,並非截然可分,而得以視為一複合之單一故意,亦即可認為此等行為人之主觀不法與強盜行為人之主觀不法幾無差異;復因取財行為與強暴、脅迫行為之因果順序縱使倒置,客觀上對於被害人或第三人所造成財產法益與人身法益之損害卻無二致,而具有得予以相同評價之客觀不法。
「準強盜罪」需要使人不能抗拒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