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S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第4條 第一及第二級管制藥品,必要時,其製造得由食品藥物署委託藥商為之
第 46 條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核准,不得變更原登記事項。經核准製造、輸入之藥物許可證,如有移轉時,應辦理移轉登記。
第 47 條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
22.依據藥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製造、輸入藥品,應依藥品查驗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