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商進行變更: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天內
藥商停業申請復業:停業期滿前30天內
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整理】停業、歇業、復業
藥商應自事實發生日起15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停業期間每次不得超過1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觀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30日內申請復業
停業需繳藥商許可證照、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
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藥商:15日
藥師:30日
30.依藥事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