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關於民法上之監護,以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監護人為監護之執行機關
(B)親屬 會議為監護之執行機關
(C)監護人為監護之監督機關
(D)監護對象僅限於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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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 B(59), C(74), D(19), E(2) #145753

詳解 (共 1 筆)

#111254

監護人為監護執行機關,親屬會議為監護監督機關,但由於親屬會議召集困難,要開會決議更難期待,由親屬會議來實施監護監督,實難以達到預期之效果,因此,政府將民法監護制度予以適時修正,親屬會議原為監護監督機關,自981123起,新法改由法院取而代之。依民法第11011113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或未成年人,其監護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土地權利,應檢附法院許可之證明文件,毋庸再得親屬會議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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