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依郵政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請求中華郵政公司補償?
(A)包裹一部分毀損
(B)快捷郵件全部被竊
(C)報值郵件一部份遺失
(D)一般掛號郵件全部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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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91), C(133), D(2561), E(0) #2712833
統計: A(423), B(91), C(133), D(2561), E(0) #2712833
詳解 (共 2 筆)
#4955633
郵政法 第 29 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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