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收件人收到包裹,當場打開發現內裝之陶器有裂痕,立即要求郵
件毀損之補償。郵局如欲主張「不得以毀損論」,依郵政法規定
,須符合之標準為何?
(A)不論封面有無破損,必須重量沒有減少
(B)重量不論有無減少,內裝之物品必須仍堪使用
(C)封面破損情形,未達到使內裝物品外露之程度
(D)封面無破損痕跡,重量亦未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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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63), C(176), D(3715), E(0) #2712834
統計: A(109), B(63), C(176), D(3715), E(0) #2712834
詳解 (共 4 筆)
#4751300
郵政法第32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
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
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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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019
關鍵字:內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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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6224
郵政法
第四章 郵簡補償
第三十二條
1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
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
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
件之性質者,亦同。
2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
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
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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