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收件人收到包裹,當場打開發現內裝之陶器有裂痕,立即要求郵件毀損之補償。郵局如欲主張「不得以毀損論」, 依郵政法規定,須符合之標準為何?
(A)不論封面有無破損,必須重量沒有減少
(B)重量不論有無減少,內裝之物品必須仍堪使用
(C)封面破損情形,未達到使內裝物品外露之程度
(D)封面無破損痕跡,重量亦未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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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84), C(152), D(3682), E(0) #961394

詳解 (共 2 筆)

#1388542
第三十二條 郵件遞交收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重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 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或市價變動而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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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067
郵政法§第三十二條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封面無破裂痕跡量亦未減少者,不得以毀損論。重量雖減少,其原因由於該物件之性質者,亦同。 
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還寄件人時,如因時間關係市價變動減損其全部或一部價值者不得以損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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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07055
未解鎖
郵政法 第32條 1.郵件遞交收件人或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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