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
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本項服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項掛號函件改投之申請,仍有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B)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向相關郵局辦理
(C)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D)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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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2), B(278), C(82), D(100), E(0) #961403
統計: A(1082), B(278), C(82), D(100), E(0) #961403
詳解 (共 6 筆)
#1275891
第一百七十六條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第一百七十 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同一地址改投或改寄同一新地址者,其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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