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有關前述改投或改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其姓名、原地址、改投地址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B)相關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C)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本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仍有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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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 B(208), C(213), D(3984), E(0) #429614

詳解 (共 7 筆)

#798658
第一百七十六條 各類掛號函件除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收件人地址未變更,得申請寄交其地址之各類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
掛號函件改投遞其服務處所或其他指定處所地址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以書面填明下列事項,向相關郵局辦理。
一、收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之改投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郵局接受申請辦理查證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第一項申請掛號函件改投事項,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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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284
重點是收件人地址未變更⋯,不受第一百七十條有關時間及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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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9762
所以這條和第一百六十九條的不同之處,就在於是針對"掛號"函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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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606
不受170條:ㄧ次及2個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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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145
收件人地址未變更==>不受改投改寄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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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8455
不是以一次為限而已嗎?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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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059
看不太懂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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