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8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規定,立法委員應如何聲請解釋憲法:
(A)每位立法委員都可提出聲請
(B)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聲請
(C)有全體立法委員提出聲請
(D)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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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95), C(7), D(62), E(0) #1426087

詳解 (共 4 筆)

#1585016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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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448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第一項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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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511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5 第一項 第三款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

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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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849

這題依現行憲法訴訟法改成四分之一了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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