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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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136), C(0), D(0), E(0) #860136

詳解 (共 1 筆)

#1540069
二、種類】

(一)吊銷駕駛執照:
例如因酒醉或患病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致人死亡者;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不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而逃逸等,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吊扣駕駛執照:
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重傷者,依處罰條例規定應吊扣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6個月。

(三)吊扣汽車牌照:
例如汽車依本條例規定記違規紀錄於3個月內共達3次以上者,吊扣其汽車牌照1個月。

(四)罰鍰:
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應依法科處罰鍰

(五)記點: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3點,另汽車駕駛人肇事,如有違反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例如超速行駛肇事,除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百元以下罰鍰外,並記交通違規1點。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1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2次,再違規應記點時,吊銷其駕駛執照。

(六)講習:
汽車駕駛人駕車違規肇事,致受吊扣駕照處分或記點者,應施以定期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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