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已著手殺乙,雖然劑量不夠,但那只...
刑法27條後段規定-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準中止犯)
題中-甲錯把劑量不足以致死的毒藥,攙入乙的飲食中。
所以縱然不接受治療,也不致危害其性命。
因此結果不發生並非防止行為所致(只是劑量不足而非送醫治療),但是甲仍盡力為防止行為(將乙送醫)
所以為準中止犯
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25 某甲基於殺害某乙的意思,錯把劑量不足以致死的毒藥,攙入乙的飲食中。在乙吃下..-阿摩線上測驗